作为一个伟大的哲学家对普通法的批评之辞,《对话》理应成为任何对英国政治思想或法律思想感兴趣的人的必读书目。值得注意的是,本书也是霍布斯关于政治学的最后言论。.《对话》中关于理性、法律、普通法、衡平、司法权、王权及具体的法律问题的看法,与《利维坦》是相当明显的连续性。而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它将批判的矛头完全而清晰地指向了普通法法律家爱德华·柯克爵士。..整本《对话》的结论也是显而易见的:柯克试图强调普通法的权威来自于司法智慧,这是站不住脚的。普通法法官必须接受国王的大法官的审查,犯罪活动的界定及对惩罚的规定,必须由自然理性或制定法、而不能由司法的智慧来订定。这本对话,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将两种看待王权与司法权的观念,展现在人们面前。正是由于这一点,它比《利维坦》和《论公民》更清晰地揭示了霍布斯的特质,及其与普通法宪政主义传统的对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