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轻型车,即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冷起动后排气排放污染物标准值、点燃式发动机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点燃式发动机燃油蒸发排放污染物标准值及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本标准是对GB14761.1-9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4-93《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一次修订。自本标准的生效之日起,代替原有国家标准中相应部分的内容,在本标准规定的具体标准值生效日期之前,相应部分仍按原标准执行。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