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标准名称;-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