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逐年增加,而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中也遇到了许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为了正确、及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制定与公布实施。有利于及时地解决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保护买受人合法利益,稳定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