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2004年司法考试新大纲所列考点为中心,对大纲的变化作了背景分析;对历年试题考查知识点进行了精解,指出了其考查方式、角度和深度,揭示了司法考试命题的一般规律,并对2004年考查形式作出了预测;根据考试特点对历年考试没有涉及的重要知识点做了补充,并对考点中考生最容易出现的误区进行了提醒。寄语考生(代序)——把握考试规律,提高复习效率???有效的应考方法不能被大多数考生所利用是考试的神秘所在。学习有无捷径我们不敢妄论,但有考试必有技巧可循我们则深信不疑。正是这种信仰使我们甘愿同考生并肩奋战在酷暑,并深信那些定量的汗水(一旦)我们流得越多,考生就会流得越少。我们赞赏考生那颗执著上进之心,却不赞成不讲技巧方法的“硬啃”行为。考什么就学什么,怎样考就怎样学不是空话,其背后隐藏的是对考试特点和命题规律的把握,这一把握的程度决定了复习的效率高低,因此,抓住考试的要害,按考试的要求去复习就会事半功倍,要做到这一点,考生必须明确考试特点与复习方式之间的内在关系。一、从司考的特点看复习对策1.从考试的一般特点看司考的特点。考试的一般特点主要体现在其考查方式上,所有考试对知识点的考查,不外乎是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从“广度上”进行,主要是考查该知识点与相关知识点的关系,也叫知识点的外部考查,这就要求考生在学习一个具体的知识点时必须注意归纳总结,至少应该做到两点:(1)该知识点在整个相关知识系统中的位置;(2)该知识点与相关知识点的内在关系。二是从“深度上”进行,主要是考查对该知识点本身的认识程度,也叫知识点的内部考查,这就要求考生在学习某一具体知识点时必须做到三点:(1)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去认识该知识点;(2)把握隐藏在该知识点内部,但从表面上看不出的东西;(3)把握隐藏在该知识点背后,通过该知识点揭示出的东西。现举例予以说明:国际法上关于外层空间的责任制度,从广度上讲,至少应弄清其与空气空间法上的责任制度、合同法上运输合同中的两类合同(货运、客运)之不同责任制度、海商法上的责任制度的不同;从深度上讲,要弄清该责任制度的主体、范围、归责原则、赔偿途径、免责事由等五个方面,同时要知道这些制度中若干知识点的细微区分和该责任制度所反映出的立法意图和法理精神(如保护受害者、公平、正义等)。为何要对知识点这样考查,不是命题者的随意创造,更不是其个人偏好使然,而是由哲学上认识事物的基本方法和目的决定的,认识事物要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才能更好地对该事物加以把握,只有从这一事物的表面看到其本质,从该事物的存在悟出其反映的客观规律,才是认识事物的目的。考试对知识点的考查就是考查对知识点的认识程度,这种考查要求考生在学习时必须注意:(1)必须要学到位,即从广度和深度上进行,特别是从哪些方面对知识点进行把握,是考试能否成功的关键。命题者最为了解一般考生习惯于从哪些角度认识该知识点而往往忽视其他角度,正是因为命题者从考生最容易忽视的方面考查了一个考生常见的知识点,于是就有了看似熟悉却不能准确作答之现象。另外除了从理论上对知识点掌握以外,还要能达到一定程度上的灵活运用,这一点可通过适当练习完成。(2)必须学会“输入”的方式。与考试是一种“输出”过程相反,复习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输入和储存的过程,往往为考生所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对知识点只顾理解和记忆,却想不到考试会对其如何考查,从而要么是面面俱到,浪费时间,要么是顾此失彼,掌握的东西偏偏不考,考试的东西偏偏没有掌握。这正是因为考生没有以最有利于考试的方式输入和储存。恰如我们日常生活放置一物品时总以最有利于我们将来使用的方式放置,而不是把它随意乱扔一样,学习知识点的过程中,考生一定要时刻想到考试,从而以最有利于将来考试时便于检索和利用的方式把知识点输入和储存在大脑之中。司法考试作为国家统一标准的考试,与上述一般标准考试的规律是相同的,只是在表现上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主要是两个:一是考试点广而细、重应用;二是作为一种资格考试以通过为准。这就决定了准备司考必须做到区分进行,即考生不必要也不可能对大纲所列法律法规面面俱到,而应该区别对待:首先要区别大重点即各部门法的不同,考试所占分值不同,备考的时间分配就不同;其次要弄清小重点即同一法律法规内部的不同,如合同法总则部分129个条文中,几乎都可能被考到,而分则部分229个条文中,仅有一半条文具有可考性,因此要区分对待;再次还要区分不同法律的不同考查方式,对于考查较细、较深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刑法、刑诉、民诉等应尽可能做到细而精,对于考查较浅的宪法、法制史等则只作平面了解即可。2.学习与考试的关系。学习的目的不是为了考试,这似乎是一个不可争议的问题。但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一部分学习就专门是为了考试,我们常把这种学习叫备考复习(以下简称复习),它与一般学习的最大不同在于,一般学习是“储备型”学习,要依靠积累和沉淀,因而强调“加工”过程和冥思苦想的探求精神,走捷径和“吃现成饭”是被反对的;而复习是一种针对性极强的学习,要讲求时间和效率,不强调自己“加工”和探究,走捷径和“吃现成饭”是被提倡的,也是明智的。因此,考生千万不要把两种学习等同起来,而坚持把一般学习的那一套用在复习上,这就是说考生完全可以借助高效实用的司考辅导书来作为制胜的武器,因为好的辅导书是别人智慧的结晶,是一种宝贵的经验,花钱买别人的经验和智慧、争取时间是最明智的选择。考生或许会发现市场上众多的书籍很少有让人满意者。指定辅导书虽具系统性、权威性、准确性,然而却给考生复习带来如下不便:(1)因指定用书的编排体例是在学科理论框架下进行,必须顾及体系的完整性,因而就不可能随时根据命题对不同考点的要求对考点进行灵活处理,考生很难做到对相关考点(特别是纵向)进行融会贯通,举一反三,从而影响了考生对同一考点的多角度认识。(2)指定用书类似于教材,更重于基本理论的讲述,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不符合考试对考点的考查形式,因而考生阅读时总感到:①对某些知识点的理解总有一种模糊不清的感觉,往往对其内涵领悟不够;②对某些知识点的认识仅限一两个方面,不能对其各个方面进行彻底的理解,这就造成了认识上的不到位;③对大部分考点的理解仅限于理论上,总感到与实践(考题——考点的应用)间存在一定的距离,很难尽快适应考试。(3)指定用书要针对不同读者的一般要求,是一种未“成品”的东西,要求考生在熟读的基础上自己进行总结归纳,分析比较,并按自己的记忆方法输入自己的大脑,这就决定了考生必须具有相当的能力和时间,这对部分考生而言显然是不现实的。同时它侧重于展现考点,不强调如何使用,即便是考生具有上述能力和时间,输入了考点这种信息,但由于“输出”考虑不多,因而在考试时总感觉“学有所余,用有所限”,究其原因,还是在输入时没有以便于输出的方式储存,从而既不利于长久记忆,又不利于应用(应考)。法规汇编虽具简洁性,但仍给考生复习带来困难,主要有:(1)内容多而无重点。汇编是典型的大而全,毫无重点细述可言,考生即便知道某一部门法的整体重要性,但很难落实到具体条文上,因而考生往往无所适从。(2)抽象难懂。法条具有典型的抽象性,外延小而内涵大,语言以简明为重,有些考生因基础所限,往往对法条通读数遍后仍一知半解,对于那些学过数年法律的考生而言,也存在许多理解不到位的地方,不仅是法律知识的欠缺,还有相关知识背景的不足和注意程度的不够。(3)考点不明。与指定用书相比,法条更不能直接反映考点,更不用说反映考查方式,因此考生往往不明确“题眼”何在,命题角度何在,从而使所学与所用严重脱节。(4)难以记忆。司法考试的复习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短期内的集中记忆过程,法条因其不具备知识本身的体系性而显得记忆点十分孤立、分散,不仅影响了考生的理解,而且严重地影响了考生的记忆,因其相互之间没有联系性,而使考生记忆困难且难以记牢。如果说考生对指定用书和法律法规汇编是有意见(或怨言)的话,对市场上众多辅导书则是一种失望,这不是考生的要求太高和过分挑剔,而是这些令考生不满意的书籍没有达到为考生服务这一基本要求。我们以为好的考试用书应该是“三要三不要”。“三要”:一要便于理解考点;二要便于记忆考点;三要便于应用考点(其具体要求将在本书体系说明中详述,其中“一要”、“二要”是输入过程,“三要”是“准”输出过程。只有三者结合最佳才能考出好成绩)。所谓“三不要”:一不要采用类似教材的讲法,顾体系顾全面而不顾考试;二不要全面无重点,外延小而内涵大;三不要对考点不作任何加工处理和归纳总结而平铺直叙。二、本书的体例与考生备考基于以上对考试规律和应考对策的认识,本书的作者力图将这种认识转化成考生复习中的实际行动。为方便复习和减轻考生负担,本书每章均设置以下内容:1.【大纲内容】部分是供考生对大纲的基本考查点有个概括了解并可据此进行知识点的回顾。为了方便考生复习,我们对大纲新增加的内容做了黑体字提示,对历年考试中考查过的内容用楷体字予以标注。2.【增加、调整的知识点及其具体内容】与【背景分析】两部分主要是简要分析该章的考点考查频率和新增知识点的背景(如法律的修订、学术热点和知识难点等),帮助考生对这些新增点有一个深刻的了解,以便在考试时能从更高的层次去应用,同时强调了新增知识点的重要性,也给出了其考查方式。3.【历年试题考查知识点】,不是对题目本身进行分析,因单独分析题目难免就事论事,即便能予以引申也难将重心放在对其隐藏的知识点(题眼)之通性的分解上,更难做到以考试为中心来把握其考查方式和考查角度、深度。考试鲜有重复往年考题却频频重复往年考点,对同一知识点考查方式和角度不断变化,这正是考生最需要注意的地方。故本部分把重心放在对该题考查知识点的分析上,重点是给出其考查的程度和角度,目的在于给考生复习时提供一个观察知识点的方法,让考生能把日常复习和考试巧妙结合起来,以增加复习的针对性和效率。4.【要点拾遗与误区提醒】部分,不是对本章的所有考点面面俱到,更不是简单重复考点内容,而是指出历年考题尚未涉及的知识点或尚未涉及的角度,或者对考生最容易混淆、最应该注意的地方作出归纳总结和深刻分析。特别体现了“三新”特点:一是讲述方式新。运用图表或对比等方式,深加工本章知识点。二是内容新。本部分所讲知识点重心放在一般之外的特殊规定上,对一般规定,本部分一般不予讲述,主要是基于司法考试往往最倾向于考查某一制度之特殊性这一考虑而安排的。三是知识点的展示方式新。本部分对知识点的展示均直接依据考试方式而定,直接让考生以最有利于考试的方法输入和储存于大脑。该部分重在帮助考生理解和记忆知识点,从广、深两方面进行,要让考生认识到总结归纳、对比分析这种“学法”的重要性。三、使用本书时的注意点1.考生在使用本书前最好认真阅读本序的内容,从而把握本书作者的写作思路和立论基础,以便与作者实现思想沟通、互动,从而达到使用本书的最佳效果,同时对考生选择和使用其他书籍提供一个参考思路。2.因本书定位在对大纲和历年考点的精解上,不是一本大而全的辅导书,因此考生要跟相关书结合起来使用,本书主要适用于考生已对一般知识点有了一个基本了解、尚待进一步理解和记忆之时,因此建议考生将此书视为一种“工具书”。3.本书在精解大纲和历年考点时虽直接针对考试进行,但重心仍放在考点本身及考点与考查方式、角度的关系上(我们把这两项学习合称练基本功),而不直接给出其应用方法,更不讲述如何从具体考题出发采取不同解法(我们把这种学习称为提高考试能力),考生若想了解如何提高考试能力,则必须辅以大量练习和模拟试题。欢迎读者、考生给本书提出任何意见或者建议,请登陆中国1考网(www.1kao.net)司考频道,在司考论坛发表留言,或者发email到邮箱lixq@crup.com.cn。祝广大考生考试成功!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