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提高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04年8月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文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性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医药卫生保健事业的一类职业群体,其基本职能是研究、制备、调配、保管药品,监督药品质量,指导患者用药,依据其所掌握的药学专业知识为广大民众服务。但长期以来,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发药者”,专业知识未能得到应有的发挥,职业价值也未能得到应用的认同和尊重。《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将赋予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合理性、拒绝调配不合理处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