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书所进行的比较是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之间进行的。所涉及的票据法律主要是德国、日本、法国、中国(包括大陆、台湾、澳门、香港)、英国、美国的票据法和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支票统一法公约》。二、本书所称《美国票据法》,即指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商业票据(第三编)》。所称《德国票据法》,即指1933年的《德国票据法》;《德国支票法》,即指1933年的《德国支票法》。所称《日本票据法》,即指1934年的《日本汇票本票法》;《日本支票法》,即指1934年的《日本支票法》。所称《法国票据法》,即指规定在《法国商法典》中于1935年修订的第八编汇票和本票;《法国支票法》,即指1935年的《法国支票法》。所称《香港票据条例》,即指1935年的《香港票据条例》。所称《澳门票据法》,即指1995年颁布的《澳门商法典——债权证券(第四卷)》中的内容。所称“台湾票据法”,即指1986年修正的“台湾票据法”。所称我国《票据法》,即指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即指1930年6月7日订于日内瓦,193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所称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即指1931年3月19日订于日内瓦,1934年1月1日生效的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三、本书中引用的德、日、法、英、美票据法和日内瓦两公约若没有特别注明,基本上是参考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由余振龙、姚念慈主编,上海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所编译室编译的《国外票据法》。香港票据条例和澳门票据法的资料来源于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由马原主编的《票据法分解适用集成》附录部分。澳门票据法的资料还来源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的由赵秉志总编的《澳门商法典》。“台湾票据法”的资料来源于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由刘定华主编的《票据法简论》附录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