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是社会之学,仅靠法律不仅不能解决法律本身的问题,更 难以完全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关于边缘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外国学者早已注意到,而我国学者在很长时间里认识不足,直到近些年才有学者认识到它的重要价值。 美国大法学家魏格模1928年在总结法学研究的经验时,就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发过这样的感慨:“现在谁也不能专门研究法律的一种科目,而不顾那和法律有关系的其他科目了。”法律是社会和时代的产物,要使法律适应社会实践的要求,就不能孤立地从法律上研究法律。就法律研究法律,这是狭义的研究方法。要从广义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就不能不注重边缘法学。从实用、实际的方面来研究法律,就必须运用边缘法学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