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书新一次重印之际,我顺便提出某些简要的意见;我想,对于本书中那些被我的一些批评者所误解了的部分而言,这些意见将有助于为本书的主旨与视域做出说明。同时,这也是对由德夫林勋爵所极力鼓吹的一个主要的批评所做的回应。我也特意附上了一个与本书诸主要论点有关的那些更为重要和更富启发性的著述清单。构成本书的三个演讲是于1962年在斯坦福大学举行的,正如我早期的两篇文章《不道德与叛国罪》(ImmoralityandTreason)和《对刑法的运用与滥用》(TheuseandAbuseoftheCriminalLaw)一样,它们原本是被作为在英国公众讨论中的一个贡献。这是一个有关刑法适用范围的讨论,它是由于1959年《委员会关于同性恋罪错和卖淫问题的报告》(沃尔芬登报告)的公布而被激发起来的。这个报告建议取消对有关成年人私下自愿同性恋行为的刑事制裁,理由是即使这些行为被普遍地认为是不道德的,如要证明运用刑法的正当性,除不道德外还是需要一些其他什么的:仅仅根据某些为一个社会所接受的惯习将某种行为视为不道德,并进行控制,这并非法律职责之所在。这个由沃尔芬登委员会提出的论点受到了德夫林勋爵的抨击——那时他是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和一个被广泛地认为很优秀的律师。在其1959年于英国科学院(BritishAcademy)所做的马克比(Maccabean)演讲中,以“道德规范的强制执行”为题,批评了沃尔芬登委员会报告的观点,后来这些演讲与他的一些其他论文都收录在他1965年出版的同名论文集中。他的核心观点是,正如一个被众所认可的政府一样,一个社会所共享的道德规范对于该社会的存在而言是必要的;而用法律来强制推行这些道德规范的正当理由也非常简单,那就是法律应该被用于维护任何对社会的存在而言非常重要的东西。德夫林勋爵发现在不道德——在一个侵犯了社会所共同持有的道德法典的意义上来说——与叛国罪之间存有类似之处。他主张,基于同样的证成性理由,镇压那种不道德正如镇压颠覆活动一样,正是法律职责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