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长期的社会生活经验证明,法治优于人治。所谓法治,简言之,即法的统治。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以法去控制、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以法去控制国家权力运行的意义在于,基于国家权力扩张和腐败的特性,需要对其加以防范和限制,使其只能在一定的空间和限度内运行,以保障人权;以法去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意义在于,在社会成员自身、社会组织和市场无力有效地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而还必须由具有特殊强制力的国家权力去处理的前提下,通过其有效的运行,以维持正常和公平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权;以法去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意义在于,国家权力只有在纵向和横向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合理的配置,才能发挥其特有的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优势,以保障人权。当然,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前提是,法能够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失去这一基本前提,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目的,就不可能真正实现。 违宪审查即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对直接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及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审查,对于保障宪法实施具有独特的作用和功能。本书介绍和研究了美国、日本、德国、法国、俄联邦的违宪审查体制,这些国家的违宪审查体制基本包括了世界上主要的违宪审查体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也研究了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体制,通过六章内容的研究,本书试图在学术讨论的氛围中对适合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进行较为深入的探索。本书是“国家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学术文丛”之一,也是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