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的法治系统,在其运作过程中,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出现这样那样的缺陷是难免的,问题在于它必须有一个自我调节、自我纠错、自我完善的机制,使问题能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缺陷能在短时间内弥补。本案反映出的问题恰恰表明我国法治系统尚没有形成这样一个完善的机制。焦作房产纠纷案从各个角度看都是一个复杂的案件,不仅在实体上,而且更在程序上,它应当引起我们对牵涉广泛的诸多法律问题和理论问题特别是涉及不同法律学科的问题的深入思考。该案暴露出我国法治机制的缺陷至少有下述五点:缺陷之一:我国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缺乏保障;缺陷之二: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缺乏有机的统一和协调;缺陷之三:我们的法官对司法自由裁量缺乏正确认识和有效的运用;缺陷之四:我们的法治信息系统不通畅,反应不灵敏;缺陷之五:我们的法制研究机构在法治运作系统中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