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拆迁与城市规划.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文物古迹的关系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
第五条 拆迁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条件
第七条 拆迁许可证的申请
第八条 房屋拆迁公告
第九条 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第十条 拆迁方式
第十一条 委托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的行为限制和暂停期限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拆迁公证和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拒绝搬迁的处理方法
第十六条 拆迁裁决
第十七条 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 特殊房屋的拆迁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转让
第二十条 补偿安置资金的监控
第二十一条 拆迁档案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
第二十五条 产权调换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
第二十八条 对拆迁安置房屋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低押权的房屋
……
第四章 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