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卷是民商法论丛第34卷。 【专题研究】选刊七篇论文。 一是高燕竹的《性骚扰的法律问题研究》。不受欢迎的性接触和性要求,称为"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见诸新闻媒体的最具轰动效应的性骚扰诉讼,是美国俄克拉何马州立大学法学教授安妮塔.希尔诉黑人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性骚扰案及阿肯色州公务员保拉.琼斯诉美国总统克林顿性骚扰案,及美国妇女凯瑟琳.科拉科斯顿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负责人路易斯.玛利亚戈尔马斯性骚扰案。性骚扰案件已经成为近年民事审判中的一个热点。中国的法院和法官,面对突然而至的形形色色的性骚扰案件,因为现行法上没有具体规定而难于应对。据报到,全国人大已收多项关于制定反性骚扰法的议案,起草工作已经正式启动。本文研究了性骚扰的定义、关于性骚扰的理论、国际上反性骚扰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制定反性骚扰立法的建议方案,对法官裁判性骚扰案件亦有参考价值。 本卷特设【体育法】专栏,选刊四篇文章。 一是黄世席的《奥运会特别体育仲裁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国际体育仲裁院设立于1984年,迄今已有二十年的历史。国际体育仲裁院从其成立后一直由国际奥委会负责,这使得体育界尤其是运动员对其独立性缺少信任。1993年瑞士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使得国际奥委会感到有必要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改革,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以监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活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设立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分院,负责处理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争议及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对于奥运会的顺利召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后的长野冬奥会、悉尼奥运会以及盐湖城奥运会都设立了特别仲裁分院。原来一直不承认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的国际田联和国际足联也相继在2001和2002年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条款,使得在奥林匹克范围内的所有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都接受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鉴于2008年奥运会举办在即,本文主要对奥运会特别体育仲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有利于解决北京奥运会体育仲裁之相关问题。 【立法研究】栏刊登李霞的《论成年行为能力欠缺者的监护》。成年监护制度是为保护意思能力薄弱的成年人而设。随着国际人权的发展、高龄社会的到来,为尊重人权及保护高龄者,禁治产宣告已不合时宜。监护制度从价值理念到制度架构被大幅度改革。本文建议制定中的中国民法典增设成年监护制度,贯彻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等新理念,以自由为最高价值追求,将成年人行为能力划分为"有、无"两级,取消无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增设意定监护并在适用上优于法定监护;受监护人的主体范围包括高龄者及其他障碍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国际法问题】刊登两篇论文。 一是【美】荣格著《国际私法的历史演进》。作者不同意说冲突法是"历史苍白的少数领域之一"。认为冲突法的历史积累了惊人的、丰富的思想资源,它们仍然指导着今天的理论和实践。诚然,一切值得尝试的方法,贴着或同或异的标签,都在以往被尝试过了。从冲突法的历史文献,我们可以发现三种基本的法律选择方法:创制直接支配多边交易的法律规则即实体法方法;判断可能适用的法院地规则的属人和属地的效力范围即单边主义方法;在多边案件和法律体系之间安置法律选择规则即多边主义方法。三种方法自从中世纪以来就是并存的。尽管"方法的综合"并不是新现象,但在今天被赋予了新的重要意义。美国和欧洲有一种趋势,是要摆脱僵固的多边法律选择规则,复兴单边主义方法。与此同时,在跨国框架内解决多边法律问题的思想再次盛行,当前关于新的商人法的争论就表明了这一点。本文选自作者著《法律选择与多边正义》第一章,由宋晓翻译。 【域外法】栏刊登三篇文章。 一是【德】霍尔夫.施图尔纳著《经济中的基本自由》。本文作者认为,对关注德国发展的中国观察者而言, 基本自由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或许会在两方面引起其特别的兴趣。一方面,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那些联邦州已经完成了经济与所有权秩序的转变,这种转变恰与当前中国的社会发展相对应,但另一方面,传统的联邦共和国的经济与社会状况仍承受着进一步消除管制的压力,该压力来自世界范围的市场开放以及欧盟市场的自由化。由王洪亮翻译。 【硕士学位论文】栏刊登【韩】全朱美的《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国际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利用电子商务消费。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等特征,与传统交易相比,消费者在网上交易中面临着更多的欺诈、错误的意思表示、虚假广告、操作错误等问题。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在法律上对这些威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的分析,全面探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问题。电子商务在中国是新兴事物,相关法律的建设尚处起步阶段。本文在分析韩国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为建设和完善中国电子商务的法规及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