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 〔合法原则〕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 〔本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如何认定出生时间?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例外规定是什么?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如何认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如何认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哪些行为是有效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无效签章是否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如何认定精神病人、痴呆症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2)如何判断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
(3)如何确认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
(1)如何确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如何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2)如何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
(3)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如何处理?
……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