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二、元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三、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
四、监护人资格
五、宣告失踪
六、宣告死亡被撤销的法律效力
七、越权代表的效力与法人对工作人员经营行为的责任
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合伙人
九、个体工商户
十、飞农村承包经营户
十一、从物与草息
十二、劳动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十三、欠缺行为能力导致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十四、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十五、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十六、胁迫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十七、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十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十九、违法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二十、夫妻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效力
二十一、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二、因重大误解而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二十三、乘人之危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二十四、因欺诈而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二十五、因胁迫而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二十六、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认定
二十七、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二十八、再代理
二十九、代理人的责任
三十、表见代理从事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十一、无权代理的追认及其效力
三十二、时效
三十三、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编 人身权
一、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二、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三、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四、新闻报道中未经他人同意使用肖像不为侵害肖像权
五、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六、报道失实侵害法人名誉权
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八、公民的荣誉权受法律保护
九、企业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三编 物权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
二、非登记财产的先抵后卖
三、土地所有权
四、房屋所有权
五、动产的善意取得
六、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七、先占
八、加工
九、按份共有
十、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
十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二、其他债权人撤销不当设立的抵押权
十三、先抵后质
十四、抵押财产
十五、先抵后卖
十六、一物二抵
十七、质权的成立与效力
十八、质权的善意取得
十九、物保与人保
二十、反担保的生效及其效力
二十一、质权人的权利
二十二、留置权的成立
二十三、先抵后留
第四编 债权
第五编 继承权
第六编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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