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分上、下两编,上编主要是对商业瞒骗走私犯罪的基本问题的提出,作者依据走私犯罪在我国的演变发展过程尤其是加入WTO后商业瞒骗走私犯罪在整个走私犯罪中迅速增长的实际状况,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关刑事立法,提出将商业瞒骗走私犯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以便来满足刑法打击犯罪需要的建议。文章从商业瞒骗走私犯罪理论渊源和实践渊源入手,界定了商业瞒骗走私犯罪的概念范围和种类界限,同时,对商业瞒骗走私犯罪与其它犯罪加以区别和界定,着力从商业瞒骗走私犯罪的特征出发,研究了商业瞒骗走私犯罪构成的基本问题,如主体特征、结果特征、共同犯罪形态、停止形态、数罪等问题。在数罪形态中,笔者对商业瞒骗走私犯罪中的想像竞合犯、持续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进行了研究。同时,还对商业瞒骗走私犯罪中的单位犯罪进行了探讨,对单位走私犯罪的主体特征、罪过特点、客观方面以及罪过认定、处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下编属于商业瞒骗走私犯罪个罪问题研究,笔者立足于总体论的基本立场,坚持“问题意识”,通过对有关商业瞒骗走私犯罪诸多形式的关注和解答,把问题研究引向深入。提出商业瞒骗走私犯罪包括五个具体罪名,即价格瞒骗走私罪、伪报原产地证明走私罪、伪报知识产权状况走私罪,其着眼无非是从商业瞒骗犯罪发展过程中将那些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情形区别开来,以便正确的使用刑罚。那么,决定犯罪存在的根据何在?犯罪达到什么程度视为既遂?这些都不得不从立法的应然宗旨上寻求答案,以此引申到对上述罪名的概念、特征、认定及处罚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探讨,尽管个罪在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等方面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不同的个罪具有不同的特点,特别在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时非常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