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王作富沙君俊博士的新作《合同诈骗罪研究》即将付梓之际,作者约请我为其作序,我欣然同意。这不仅仅因为他是我的学生,更重要的是因为这部专著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值得一读,我愿以此方式向读者推荐。在我国1979年第一部刑法中,规定有诈骗罪而没有规定合同诈骗罪,1997年修订刑法才将后者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但是,刑法理论界对合同诈骗犯罪的特别关注并非始于修订刑法的颁布实施。实际上,由于合同诈骗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有许多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对合同诈骗犯罪进行了研究,但是,研究的深度、广度很有限,更未见专著出版,还有许多问题尚待深入研究。理论研究的不足,导致司法工作者查处涉嫌合同诈骗案件,往往不能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造成不良影响。正是鉴于此,沙君俊同志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选择《合同诈骗罪研究》为题撰写了博士学位论文,该文经过专家评阅和答辩,获得了较高的评价。现在,作者将此论文公开出版,为读者提供了一本可参考的读物,既是其攻读博士学位三年后对社会的一个回报,也是对丰富和发展刑法学的积极贡献。我们阅读本书,首先可以看到其内容丰富、资料翔实的特点。本书的体系结构保持了博士论文的体系结构,不仅章节安排的逻辑关系清晰,而且,从本罪的宏观概述开始,到依次对本罪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微观剖析,到如何区分本罪的有关罪的界限,再到如何对本罪适用刑罚,等等,基本上可以把与对本罪定罪处罚相关的所有问题都纳入其中。本文作者也是朝这方面努力的。为撰写本书,作者广泛搜集、阅读与本罪有关的大量文献资料,旁征博引,对与上述方方面面有关的问题展开深入、细致的分析、论述。对于有争议的问题,作者不仅客观介绍各种不同的观点,而且加以评析并阐明自己的观点,为读者提供了大量学术信息,有助于读者开阔思路、独立思考。例如,如何为合同诈骗罪作定义;如何理解本罪的客体;如何界定本罪的合同范围,是否包括口头合同;如何界定本罪侵害对象的‘‘公司财物”的范围;怎样认识实施本罪的具体手段,如tt冒用他人名义”是否包括冒用虚构的自然人的名义;如何理解和认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实施合同诈骗的“其他方法”还有哪些方式;如何理解本罪的结果要素;什么样的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是否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本罪是否存在“事后故意”;本罪是否有未遂,等等。我想可以这样说,长期以来,围绕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与适用已经提出和可能提出的各种比较重要的疑点、难点问题,读者基本上都可以从本书中找出可供参考的答案,得到一定的启迪,其中不无作者独到的见解。刑法学是应用法学,刑法学必须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密切联系司法实践,为司法实践服务。这也是刑法理论生命力之所在。作者的撰写本书时自始至终坚持贯彻了上述原则。这不仅表现在本书各章节中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都是在司法实践中所经常或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或者是对于司法实践有重大意义的理论问题(例如对于中外学者关于所有权的各种学说的比较研究),而且表现在作者为阐明问题恰当地运用了大量生动的案例,有助于读者加深理解,这也应当说是本书的一个特点。科学研究贵在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进步。什么是创新?我认为,社会科学理论创新不是仅仅表现在创造出一种世上不曾有过的某种学说或思想体系,或者在几派对立意见之外,提出另一派意见。在几种对立的观点中,作者支持某一派的结论性观点,但对其又作出了新的更加深刻、有力的论证,有助于促进认识的统一,也应当认为是有创新。读者从作者针对一系列争议问题(如有关本罪的合同是否包括口头合同,本罪是否存在“事后故意”)的论述中,不难看到作者是怎样为自己的观点进行创造性的论证。当然,不能说每个问题的论证都十分充分、有力,本书的出版就可以使其中的疑点、难点问题都应迎刃而解,作者的有关观点还是值得商榷的,但是,理论上的充分辩驳,有助于认识的统一,是肯定的。对于任何一部理论著作,我们都不能要求其完善无缺,沙君俊博士的《合同诈骗罪研究》一书也不例外。例如,有的问题论证还不够充分;有的文字表述不够清晰或不够确切;缺乏对比较复杂的重大的、典型疑难案例的深入剖析等。但是,瑕不掩瑜,本书是一部有参考价值的著作,我愿向读者推荐。同时,我希望沙君俊博士继续努力,不断向科学高峰攀登,用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奉献给社会。200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