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与普通程序最起码的联系是,简易程序是在对普通程序进行简化以后形成的程序。刑事简易程序具有简易程序的一般特征:对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简化属于广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的范围,而狭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对刑事正式庭审程序的简化;刑事简易程序也包括刑事初审简易程序和刑事救济审简易程序,而刑事初审简易程序是刑事简易程序的典型。狭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的内在机理也是对刑事诉讼一般结构的简化,包括主体简化与行为方式简化两个层次;狭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的共同特点是对刑事审判法庭调查程序的免除或大幅度减少;刑事简易程序的核心措施也是通过设置刑事庭审前争点整理程序来确定正式庭审的程度。刑事简易程序与民事简易程序的区别主要是操作方法的不同以及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区别:其一,民事诉讼的争点整理程序较典型,刑事简易程序中的争点整理程序在对抗式诉讼中是指问罪程序或提审程序,以此形成认罪处刑程序。其二,民事简易程序中广泛适用的调解制度在刑事简易程序中受到抑制并形成辩诉交易制度。其三,作为广义上刑事简易程序组成部分的刑事审前程序的简化较之民事审前程序的简化复杂。主要原因是案件性质不同造成的审前程序的巨大差别。其四,狭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还包括民事诉讼所没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这样一种特殊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