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
第一章 行为过程与法定程序
第一节 程序的语境
一、本书的基本方法
二、过程与行为的关系
三、界定过程是界定行为的基本方法
四、法定程序是法律对行为过程的要求
五、本文中的简称
第二节 程序的一般原理
一、程序的特点
二、程序的价值
三、程序规范的形态
第三节 商行为程序的指认
一、商行为的范围
二、商行为程序与民法意义上的形式的区别
三、商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的区别
四、商行为程序研究的意义
第四节 商行为程序大量存在于商法之中的实证
一、合同行为的程序
二、其他商行为程序
三、商行为程序是商事法律体例编排的基本线索
第二章 法律行为理论的缺陷
第一节 私法行为理论的缺陷
第二节 法律行为理论为什么与程序无缘
一、超自由论否定了过程设计的必要性
二、意思自治论抛弃了行为的客观存在
三、效果决定论否定了行为过程应有的地位
四、表示中心论排除了其他私人行为及其程序
第三节 错误所在
一、超自由论的错误
二、意思自治论的错误
三、效果决定论的错误
四、表示中心论的错误
第四节 商行为理论如何避免上述错误
一、为什么不讨论法律行为理论的完善
二、重构商行为理论的思路
三、上述思路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商行为程序的体系
第一节 商行为程序的类别
一、保障自治的商行为程序
二、保障公平的商行为程序
三、保障安全的商行为程序
第二节 商法意义上的正当程序
一、研究方法
二、借鉴
三、内容
四、正当程序原则能否运用于商法
附录:我国《证券法》中几种典型的交易程序
第四章 商行为程序的功能
第一节 商行为程序的功能
一、促进商事营利(商事自治)
二、促进商事公正
三、保护商事安全
四、三个功能之间的关系
五、顺便论及商行为的范围
第二节 商行为程序的方法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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