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传统学术观点,晚清商来立法之前中国没有商法。根据清代工商业碑刻资料的记载,清代商业社会各行各业都制定有一些规则和制度,与欧洲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内容非常相似。这些规则与制定法中有关商事方面的规范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商事法的体系。清朝中国传统商事法的产生有其历史基础和制定法背景,是中国商业发展对规范与秩序的需求。清朝商业社会的主要商事制度包括商号和商事登记、商业账簿等商事基本制度,商事组织及收徒制度,公所和会馆等公产的经营和管理制度,一般商事行为的规定及商事中间人::牙行制度等。其制裁规则对清代商事习惯法的有效运行具有保障作用,并体现出对制定法的依赖;“神明崇拜”对控制商人以维护商业社会内部秩序有一定作用。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具有一定的自治法属性及对制定法的依赖,以及多元化的法律渊源和多元化的审判机关等特点。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的产生与发展不仅是中国习惯法之河运法的典型事例,更是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产生和发展的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