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合同双方风险划分的主要工具。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称提单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不例外。通常,提单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受益方是承运人,货物利益方(通常是货主和提单持有人)是这些免责风险的直接承受方,但是货物利益方可以为了转移此种免责风险向海上货物风险保险人购买有关保险。然而,海上货物保险合同像其他保险合同一样,所保风险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合同双方的合意,或更明白地说就是取决于支付的保险费的多少。当然,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所导致的被保标的损失是不可保的,否则保险无异于赠送。另一方面,有些海上风险,承运人并没有在提单合同中加以免责,但是货物利益方却为这些海上风险购买了货物保险。这种没有必要的保险购买行为通常是由于投保方对提单合同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之间风险分配的衔接不清楚所致。为了搞清楚海上货物承运人,货物利益方和海上货物保险人之间在提单合同和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下的风险划分和衔接,有必要对提单合同法和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法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条文进行交叉研究,特别是对这两种合同中的风险划分起主导作用的免责条款进行研究。这里所指的免责条款,包括提单合同中的全部免责条款,责任限制条款,诉讼时效条款和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中全部免责条款和保险风险条款。本书主要聚焦于英国提单合同法中的免责条款,并研究在英国通用的海上货物保险格式合同如何在海上货物人和货物被保险之间分配那些在提单合同中所规定的免责风险。此书基于作者在英国威尔士大学卡的夫法学院所完成的博士论文。在英国海商法学界,存在大量分别讨论提单合同和海上保险合同(包括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学术著作,但是就是缺乏对提单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划分的交叉研究。而本书就是旨在填补这一空白。这也是本书的创新所在。英国伦敦是世界上主要的海运保险中心。大约70%以上的海上保险都在伦敦保险或再保险。同时伦敦也是世界上主要的海事诉讼中心。此外,中国的海商法特别是海上保险法的制定都特别参照了英国法。所以本书不但对我国的海商法的发展和研究具有促进作用,同时对我国航运和海商保险界更好地利用英国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也能提供参考。另外,由于香港法与英国法差别很小,本书对了解香港海商法(严格地说,香港法是中国法的一部分)也有帮助。由于英国提单合同法采用海牙威士比规则,而伦敦保险市场通常采用1982年制定的海上货物保险格式合同(后者具有准法律的地位),本书将以此两部法律文件为主,结合英国相关判例法进行讨论。虽然英国并没有参加汉堡规则,但由于汉堡规则已经生效,作为国际海事诉讼中心,伦敦法院很可能在将来遇到汉堡规则适用的案子。所以汉堡规则也会在本书中相关地方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