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英,广西藤县人,1999年、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毕业,分获法律硕士、民商法学博士学位。长期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先后任教于济南大学、山东财政学院、北京科技大学。在《法商研究》、《河北法学》、《政法论丛》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其中,涉及公司法方向的主要有《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的法律完善》、《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公司转投资总额的法律完善》、《股东的账簿查阅权及其实现》、《法人是否可以担任公司董事》、《完善董事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等。张卫英博士在本书中对传统的法人责任中的“单罚制”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在法人责任中应采“两罚制”的立法建议。该书系统论述了公司法人与其机关成员的法律关系、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价值取向和理论基础,在分析借鉴各国或地区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公司法人责任中确立董事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