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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判例研究(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课程案例教学用书)

刑事诉讼判例研究(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课程案例教学用书)

定 价:¥31.50

作 者: 杨建广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刑事法

ISBN: 9787040175738 出版时间: 2005-07-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368 字数:  

内容简介

  本书不是一本简单的案例分析汇编,而是以具有某方面刑事程序意义的真实案件为研究对象的学术专著。本书采用了“背景材料一判例内容一案件争议焦点及其相关依据法理分析”的模式,对一些热点案件和典型判例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视角做了详细分析。值得强调的是,在每章的判例内容部分,均全文转引了真实案件的裁判文书,且特意地没有作任何缩减、删改。这一方面是出于研究的需要,因为裁判文书是判例研究的基础;另一方面,也是想借此为鲜有机会阅读到典型判例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的法学研究者、法学院学生和普通社会读者提供一个平台,使他们能够全面地、真实地了解中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基本思路,了解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轨迹,并向意图对某些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与裁判结果进行评价的人们提供一些相对准确的依据。本书进一步将作者一贯主张的系统方法融入到刑事判例研究之中,以期在法治系统的大框架下,构筑一个以刑事案件事实为中心,以刑事法律概念、刑事法律规则和刑事法律原则为支柱的刑事判例系统。这个动态的刑事法律系统的良好运作,无疑会使静态的刑事法律条文和抽象的刑事诉讼理论变得生动而具体,也更加切合司法实际,并得以有力地指导和规范刑事诉讼全过程。本书可以作为《刑事诉讼法》(龙宗智、杨建广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的配套教材使用,辅助原教材实现“促进现行法律、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三者在教与学的过程中有机结合”的目标。同时,书末所附的“关键词索引”强化了本书的专业辞书功能。因此本书既是一本难得的刑事法律研究方面的专业资料,同时也是一本颇具指导司法实践价值的办案手册。

作者简介

  杨建广,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工程——刑事诉讼法学”项目负责人,日本创价大学访问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法治系统工程等方面的教学、研发与推广。 代表性著作有《法治系统工程》、《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通论》等。曾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学术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多篇,并完成了主持法案起草和法律软件开发的项目。

图书目录

第一编 导论
 1 刑事诉讼判例系统
  刑事审判是一个具有特定结构的系统。它输入的是案件事实,输出的是裁判结果。
  刑事诉讼判例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运作过程和典型结果,它的强大功能有力地推动了刑事法律系统的健全。
  刑事法律规则、刑事法律原则、刑事法律概念和刑事案件事实四个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使刑事诉讼判例系统得以维系和运作。
 2 刑事诉讼判例在中国
  中国古代刑事法制呈现刑事判例与刑事法典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特点。
  中国近现代刑事法在引入大陆法系成文法的同时也保留了古代判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和基层审判机关创设的“先例判决制度”推动了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判例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编 基础理论
 3 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的艰难跋涉——孙万刚涉嫌故意杀人案研究
  刑事诉讼理念实现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飞跃的典范。
  严格依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判断和采信证据是提高刑事审判质量的途径。
  调整诉讼结构,制裁程序违法,是落实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根治刑讯逼供顽疾的良方。
 4 非法言词证据的确认程序——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研究
  一审死刑、二审死缓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死刑,一波三折的判决过程使刘涌案备受关注。
  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在庭审中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排除。
  控辩双方都应对是否存在非法言词证据负一定的举证责任,但双方承担责任的前提、范围和程度是不同的。
  强化“事前监督”意识,完善非法言词证据在不同诉讼阶段的确认程序。
 5 照片是哪种证据——孙志刚被害案研究
  因为“死一个人废除了一部法规”的孙志刚被害案在诉讼中面临法律困惑。
  照片无法统一归类。将证据划分为7种的法律规定存在缺陷。
  证据应一分为三:物证、人证和合成证据。
 6 特情线索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李庭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研究
  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出具的证明未经庭审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刑事判决书不应代替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死刑核准裁定书。
  辨认对象的遴选范围、数量应统一、合理,辨认程序应具体、明确。
 7 言词证据过分吻合应予排除——张君壮受贿案研究
 法庭对不符常理、过于吻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两份言词证据不予采信。
  司法机关立案之前有关组织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期间所取得的被告人的陈述不符合法定证据要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证据都必须具有证据的全部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
 8 控诉方应对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褚时健贪污案研究
  “功过相抵”在司法领域行不通。中国烟草大王褚时健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
第三编 程序论
关键词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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