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是19世纪意思自治理论的产物。19世纪意思自治理论主要表现为实体法上的契约自由,契约自由是私法的基本原则,这已得到各国法律和有关国际立法文件的一致认可。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范围内的私法关系的。整个私法领域内的基本原则也不例外地体现在国际私法这个特殊的私法领域,即表现为当事入可以选择支配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可以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和解决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经历了从理论到原则曲折的发展历程,目前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虽然国外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很多,但国内学者对此进行系统研究的并不多见。本书作者在三年的读博期间,搜集阅读了大量的国内外相关资料,完成了博士论文《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完成此书。全书分四篇九章,对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探讨,既分析了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的一些共性问题,也论述了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的具体问题。从全书的论述中,可以归纳出国际私法意思自治的以下几个发展趋势:1.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各国之间的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已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有关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内法规定的差异越来越小。意思自治原则已非常接近国际习惯法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已从传统的国际合同领域,向其他领域如侵权和物权领域扩张。它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冲击着这些领域传统的冲突法规则:“侵权行为地法”和“物之所在地法”。3.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越来越弱化。除了合同必须具有国际性和当事人的选择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则这些公认的限制外,在其他方面已很淡化,如当事人选择法律与合同的某种实质联系,当事人只能选择特定国家的法律等。不少国家的立法和实践都支持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必与合同有实质性联系,当事人可以选择非国内法体系,如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作者在书中提出了不少独到见解,有些观点对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提出了挑战,表现出作者勤于思考,勇于开拓的精神。当然书中还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之处,有些观点尚欠明确,论述不够充分。希望作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完善。作为作者读博期间的导师,值此书出版之际,谨谴数语以为序。韩德培2005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