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7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于2003年10月31日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腐败合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为了配合我国立法机关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批准后如何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使与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某此规定相协调,2005年8月22日-23日,由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学专业委员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承办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讨会在湖北省武汉召开。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山大学、安徽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十余所高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等近40余名代表出席了此次学术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