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正义所表征的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作为一种最低限度的正义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这种普适性超越了国家、种族和社会的具体状况,从而体现为一种无差别的公理。 它的普适性根本上来源于它对刑事诉讼这一以公力救济为背景的冲突解决机制内在规律的揭示,反映的是人类社会运用刑事诉讼处理社会冲突的普遍经验和生存智慧。在经验意义上,底限正义是构建和运作刑事诉讼的前提与基础,它具有一种逻辑优先性,是一种绝对要求;无论采用何种政治统;台形态,只要采用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国家与被告人之间就刑事责任问题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就必须在建构和运行其刑事诉讼制度时采纳、遵循这些原理、原则,否则,该刑事诉讼制度就面,临着合法性质疑,而不会被视为一种正义的刑事诉讼制度,客观上也无法确保基本社会正义的实现。 底限正义作为一种最低限度的正义要求,具有一种底限控制意义,因此,它实际上构成了一种绝对标准,成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改革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对于不符合底限正义要求的程序和制度,必须予以修正或重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