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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

定 价:¥10.00

作 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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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3655494 出版时间: 2005-07-01 包装: 平装
开本: 32开 页数: 97 字数:  

内容简介

  内容介绍:本书是一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决定规定对司法鉴定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对一定范围的鉴定入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诉讼中涉及的司法鉴定事项范围相当广泛,各种科学现象都可能成为司法鉴定的事项,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因此,不可能将所有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都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范围。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的,应当限于在诉讼中经常涉及的主要鉴定事项。对于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项,如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条件已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即可,不必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范围。决定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内容,针对的是决定已确定的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范围的鉴定事项,其含义是,对于依法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的鉴定事项,只有法律才可以作出另外的规定。据此,决定规定,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的鉴定入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律对上述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本决定,对于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入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入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2.明确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条件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入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为了保证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鉴定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鉴定机构必须具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符合条件的检测实验室。因此,决定明确规定了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和设立鉴定机构的条件。根据决定的规定,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决定同时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验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3.调整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目前,公检法机关内部均设立鉴定机构,司法行政部门也设立了一些鉴定机构,这些鉴定机构中有些还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成为变相的营利性机构。特别是法院设立鉴定机构,容易导致自审自鉴,不符合鉴定机构应当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提供鉴定服务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机构负有依法登记管理的职责,以后也不宜自己设立具有隶属关系的鉴定机构。因此,决定规定,侦查机关因为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4.规定鉴定入和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根据决定的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同时,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在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一个鉴定事项的数个鉴定入有不同意见的,鉴定人有坚持自己意见的权利,对不同意见,应当在鉴定书中注明。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法庭和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提出的问题,帮助法庭准确查明相关事实。决定还规定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确定适当的施行时间,为准确、稳妥实施本决定做好准备决定制定之前,我国没有系统、单一的管理体制,也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为了实施这一决定,有大量的准备工作需要去做。比如,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制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在决定施行前,司法机关尤其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自己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整。现在已有的鉴定人、鉴定机构也要根据本决定规定的条件,提高专业技能,改善技术设备,为按照本决定进行登记做好准备,等等。这些工作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决定通过后并不立即施行,而是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简介

暂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作者简介

图书目录

目录
第一部分释义
第二部分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刑法修正案(五)(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三次审议稿)和可再生能源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欧盟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简介
美国刑事证据制度中专家证人的有关情况
国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情况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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