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中国法院的法官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法官在法律审中依据法律适用的规则,有权不适用与宪法和上位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按照宪法及立法法的规定,中央和地方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是不同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及于全国,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只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与此相应,在适用规则上,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无效,不得适用。按照宪法和依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重要的国际协定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WTO协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国际协定,其效力等级与法律相当,虽然不能作为中国国内法直接适用,但中国政府已经承诺,将通过修改现行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以确保法律规范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统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