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是主导和塑造行动的灵魂,方法则是作出决策和开展行动的路径。理念和方法是否适当,直接决定了决策和行动是否可行和适当。近几年的司法经历使我深有感触,缘于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对法律条文的运用既需要“入乎其内”,又需要“超乎其外”。否则,在复杂的法律适用情势面前就会无所措手足。理念和方法把握和运用得娴熟,恰恰有“一举其纲,万目皆张”的效果。相反,倘若对法律规则背后的理念和方法不能运用裕如,往往在法律适用时流于机械僵化,不能举一反三地从容应对纷繁复杂的案件和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使法律适用的积极效果最大化。这样的操作者难说不是目光如豆的“工匠”。在法律适用中,如何才能做到“入乎其内”而“超乎其外”?这就需要依靠先进的司法理念和裁判方法。由于司法理念和裁判方法的极度重要性。作者在日常研究和工作中情不自禁和自然而然地进行了一系列探索,陆续写出不少文字来。这就是本书的由来。本书的大部内容是作者曾在各类法官培训班上讲授过的,因而也就以讲稿式的体例进行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