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一种保险。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对受害人应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一三者险制度,对于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境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普遍采用了这一制度。《保险法》规定,强制保险须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设定。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国家实行三者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要求参加三者险的机动车的范围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的范围是一致的,包括汽车、摩托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为保证三者险制度的落实、施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各负其责。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三者险业务。必要时,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业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三者险业务。三者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保监会审批。三者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在交通事故中伤亡人员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为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我们邀请有关的专家学者编写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解读与案例指引》一书。希望能对广大读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有所帮助。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的有关文献资料,得到了有关立法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诚恳期待大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本书编写组200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