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首条文(2000年6月15日第2000—516号法律)一、刑事诉讼程序应当是公正的、对审的程序,应当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刑事诉讼程序应当保证做到负责公诉的权力与审判权力分开。处于相似条件并因相同犯罪受到追诉的人,应按照相同规则审判之。二、司法机关在任何刑事诉讼程序中务必告知并保障受害人的权利。三、有犯罪嫌疑或者受到追诉的任何人,只要没有确认其有罪,均推定其无罪。对无罪推定的妨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预防、赔偿和制裁。有犯罪嫌疑或者受到追诉的任何人,均有权受告知针对其提出控告的罪名与证据,并有权得到辩护人的救济(assistee)。有犯罪嫌疑或者受到追诉的人受到的强制措施,应依司法机关的决定或者在司法机关的切实监督下采取;此种措施必须严格限于程序之必要,与所指控的犯罪相适应,且不得侵犯人的尊严。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当事人受到的控告做出最终审理裁判。任何人被判决有罪时,均有权请求另一法院对其受到的有罪判决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