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献给读者的这部著作是中英专家、学者近年来合作研究的成果。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华东政法学院与英中文化交流协会、英国驻上海文化交流处、卢顿大学等就开始对青少年犯罪的状况与特点、中英少年司法制度等问题进行学术交流与探讨。以后通过学术互访考察与合作,双方在司法公正、少年权益保护、有关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等方面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2001年底,我们在双方多次学术交流考察的基础上,集中研究了英国保释制度,并探讨我国能否借鉴、引入该制度,以提升、促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们为什么重点选择了保释问题?第一,众所周知,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创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第一个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少年法庭)开始,在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不断宣传和支持推广下,1988年全国建立100多个少年法庭,1990年发展到862个,1992年6月已达2763个,1994年全国基层法院已普遍建立了少年法庭,有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还建立起了少年刑事审判庭、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据1994年年底统计,全国少年法庭已达到3369个。这一时期中国少年司法制度诞生并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组织机构框架和基本制度,表现在:一、不仅是全国法院普遍建立了少年法庭,全国检察机关也成立了专门的少年检察组、科、处,公安、司法等部门也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二、颁布了有关青少年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规定、决定、通知等,还有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三、形成不同于成人的少年司法的指导思想与特殊程序,如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审判进程中的调查程序、教育程序、家长或监护人出庭等等。尽管发展中仍不断出现困难、问题,甚至摇摆、倒退、责难,但少年司法存有的科学性、必要性、必然性及其实际效果、影响,已经为大家公认并接受。理论界与实际部门中已形成一批相当数量的极具热心、爱心、事业心的专家学者,不断在研究、探索、推进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中国少年司法的总体框架体系已经形成,少年司法的存在并发展的趋势不可逆转。九十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我国法制改革的推进、发展和完善,理论界与实际部门中一批专家学者关注学习、借鉴国外的研究动态与先进经验,结合中国现实的情况与实践,在少年司法的实体、程序、制度、操作规范等方面不断研究思考,作出许多开拓、创新、研究和试验,如少年强索案件定性处置、诈骗案件定性处置、少年案件指定管辖、少年法院、非刑罚非监禁措施、社区服务令、社区矫正令、监管令、前科消灭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等。这些实践与研究总体上反映出一个趋势,就是少年司法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小能停滞在现存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置、预防和控制上,还有小少方面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而且法制的进步愈来愈重视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司法公正、具体制度与保障。研究英国的保释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实际上就是在寻找、探索新一轮推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前进发展的关键性突破点。第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国家政治生活与司法领域内,人权、司法公正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尊重与关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认并在宪法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充分体现我国法律强调保护人权这一趋势与动向。少年权益是人权保护中具有标志性的方面,受到公众和各国司法的高度重视与关注。我们近年来研讨司法公正、保释、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实际上就把注意力聚定在人权保护这个关节点上。自由是一个人的最重要的权利,一旦人被夺自由,许多其他权利也就无从享有了。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决定了其在生理、心理、知识、能力等方面是处于不成熟、比较欠缺的一个弱势群体,是一个还没有足够能力能充分保护自己的群体,因此,在未成年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时,首先要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被剥夺自由。但是在我国,一方面由于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法律法规要求慎用,但司法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取保候审与拘捕之间在权益保护上的重大差别,实际上重捕轻保;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取保候审实际适用率很低。在近年来权益观念明显提高的情况下,据不完全统计,在上海公安部门取保候审适用率高的只有30%,检察院约10%,法院约4:5%。再一方面,在认识上,司法便利、打击犯罪比人权观念占据更首要或优先考虑的地位。只要进入刑事司法领域,除不认为犯罪的,通常都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实践中拘留、逮捕往往是第一选择,以捕代侦、以捕代审、以捕代罚、以捕代保。而同样属于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只是在依法明显只需判罚金、拘役或缓刑等情况下才适用,有时甚至于认为反正不抓、为了保险而对不一定需要适用刑罚的人采用取保候审也没有关系。第三,从尊重与保障人权和进一步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考虑,英国的保释制度及其指导思想是值得研究与借鉴的。保释在英国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成为英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世界各国都有很大影响,被确认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保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一项重要原则。1994年我曾去英国对英国少年犯罪适用非刑罚非监禁方法作专题考察。时隔6年,2001年9月,应英中文化交流协会邀请,我带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学术交流考察团一行五人,再度赴英国就少年司法多方面的问题作为期10天的进一步交流考察。二次直接、多方面的接触、考察,感受到英国在少年司法制度方面的发展与改革的力度是很大的,许多好的经验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或借鉴的。保释就有比较成熟、系统的理论和经验,是值得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研究、借鉴的课题,其他如社区矫治、缓刑考察、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少年犯罪小绢(YOT)、民办少年监狱等都很有启迪作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都有一定的意义,尤其是对其操作的科学论证、规范性留下了特别深刻的印象。在英国任何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都有权申请保释,保释只能由法院作出,而且95%以上都可以获得保释,他们有完整的制度既保障公民诉讼活动中的人权,又保证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大量节省了司法成本,在经济上也是有益于社会的。从法理到具体操作值得结合我国的情况认真研究、借鉴。为此中英双方经过研究取得共识,就此专题已组织了三次研讨会:第一次双方互相介绍有关制度进行比较,主要是英方介绍英国的保释制度的历史沿革、指导思想、程序与作法等,中方介绍中国的取保候审的不同于英国保释的特殊性质、规定与实施操作的程序,比较各自的特点。第二次结合中国的实际,从实际操作层面上探讨中国是否有必要借鉴英国保释制度的理论与经验,着重研讨在我国少年司法中能否扩大取保候审适用率,减少羁押、逮捕等监禁性手段,讨论在中国扩大适用的利弊、条件、风险等。第三次是在充分肯定英国保释制度可借鉴的基础上,如何在实践中试验、总结,提高取保候审适用率的具体建议、方案,以及如何评估与减少风险,如何取得社会支持保证社会安全与司法活动不受干扰等。我个人认为,本书是在三次研讨会的基础上形成的,由此具有三个特点:一、中英合作,融合了双方专家学者的经验与研究成果,反映的观点材料比较新、比较准确;二、理论与实际结合,重在实践,怎样把英国的保释理念、作法结合我国的情况,能在我国结出推进司法改革、人权保护、完善法制的实果;三、重点从少年司法寻找学习、借鉴的可行之路,通过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中体现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殊性有所开拓、创新,既有突破、推进.又有可操作性。我们认为借鉴保释经验提高我国取保候审的适用率与推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中国少年司法发展怎样取得新的进展与突破的关键性的试验、探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三次研讨会均得到英中文化交流协会、欧盟瑞慈人权中心等机构的经费支持,英中文化交流协会原主席马兰娜女士为学术研讨和考察付出艰苦劳动并作出众多贡献,卢顿大学约翰·毕茨教授、北安普敦青少年部主任、社会工作专家塞迪·普拉乃尔等英国专家学者的事业心与治学精神与工作方法给我们许多启发,值得我们学习。三次研讨会还得到上海市人大副主漆世贵、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柴俊勇、上海市人大内司委委员原监狱管理局局长朱济民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共青团上海市委、上海市妇联的领导与会指导、支持,我们表示衷心感谢。研讨会邀请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代表,以及英国救助儿童基金会代表莅会指导,北京、天津、浙江、福建、江苏、云南等省市的代表以及上海市实际部门、大学、社会科学院的专家学者参加,保证了会议获得比较好的效果,与会者反映很有启发、深表满意,我们挚诚地向参加与支持研讨会的代表、朋友表示感谢与敬。会议的中方是华东政法学院与上海市警察学会联合筹办的,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与国际交流中心具体承办,华东政法学院党委书记杜志淳研究员、院长何勤华教授、副院长童西荣、莫负春、王立民与上海市警察学会常务副会长杨军、仲永根、副会长沈伟基、张竹出席会议并讲话,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全体研究人员和部分青少年犯罪研究方同、以及犯罪学、侦察学、诉讼法学研究方向研究生参加了研讨和工作。每一次研讨会能够开得顺利成功是与领导的支持和各有关部门的合作、努力分不开的,借此一并致谢。三次会议收到论文、资料一百余份,由于全书篇幅有限,有一小部分忍痛割爱,特此说明,请见谅。已收入的论文、文章,出于对作者的尊重,除部分文字外,在观点、论述、体例、风格等方面未作修改,其中难免有值得讨论、斟酌之处,请读者推敲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