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与例,历来相因相袭。在英美法系国家,例的积累形成判例法.进而促成制定法,法的适用又产生新的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的适用形成大量案例,经官方汇编公布,或经学术界引用诠释,对今后的审判和成文法的修改产生影响。可以认为,例在司法史上从未间断,只是其效力和编纂形式有所不同。 律与例的关系,从来见仁见智。或称"因例破律"、 "引例破法"、"用例破条",或称"例以辅律,非以破律"。现今两大法系逐渐融合,判例法国家不断采用制定法形式,大陆法系国家开始重视案例的作用。在我国,"例以辅律"观念日趋成熟,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的作用正日益受到重视。 鉴于在法学理论上,判例已成为一种法律传统的既定称谓,表明法院可以判例创制先例,这种先例对下级法院有既定的约束力。而在我国法律传统中,上级法院判决形成的案例对下级法院并无当然的拘束力。因此,我们采用"案例"而非"判例"的提法.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进一步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裁判标准,总结审判经验。我们定期从各级法院报送的案例中选出一些在法律适用上有典型意义、具有普遍性并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生效裁判,经一定程序,审查、研究、决定后,统一发布,加强对全市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指导,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内,建立一个相对合理的尺度,以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