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律文书的概念和分类目前我国对法律文书的定义和分类比较混乱,没有统一的模式。本书介绍的是当前较为通用的法律文书的概念和分类。从广义上讲,法律文书是一切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的通称。总的来说,它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书和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两部分。规范性法律文书又称之为立法文书,是指立法机关依法颁布的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内制定的法规,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规范,适用于所有的人和所有的单位。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又称之为实用性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它包括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司法文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文书和律师代书和自用的律师实务文书。这些文书的制作主体既是包括各司法机关和依法授权的执法机关,也包括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我们通常所认为的法律文书是指非规范性法律文书,本书主要讨论的也是此类法律文书。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文书可以作以下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