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写作是法律文书的写作者以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对其实施的法律行为进行文字表达的过程,是综合地运用各种知识写作法律文书的实践活动。法律文书的写作,作为一种写作活动,受其对象法律文书的制约,形成一些自身不同于其他文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格式程序化。在法律文书写作的实践中,受法律文书这一文体的制约,法律文书写作表现出格式程序化的特点。其他的文章一般都忌讳结构上、形式上的千篇一律,而法律文书却特别讲究格式,讲究形式规范。对此,法律文书的写作,必须遵循法律文书这一独特的写作规律,在写作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格式,不得随心所欲,并且应认识到不按照格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违法的行为。第二,结构严谨化。就章法结构而言,法律文书写作的结构要求是极其严格的。法律文书的写作,一般都是开头之后,就立即转入叙事,继而切事依法而论,最后作出结论。整个写作过程是叙其事,论其理,互相衔接,互相渗透,事中寓理,理中论事。可见,法律文书正文的写作在章法结构上确有布局严谨紧凑的特点,这是正文表达内容的客观需要,是为了实现准确、明晰、简约地反映客观事实,保证法律文书的完整性和严肃性的要求。所以,法律文书的写作,必须讲究结构布局的严谨紧凑,同时,法律文书格式的程式化也对正文的章法有一定的影响,要求做到严谨、紧凑。第三,写作方法多样化。法律文书虽然严格地规定了固定格式,章法结构相当严谨,但是,这并未影响法律文书写作时在一定的程度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法。也就是法律文书写作带有多样化的特点。如,在引用法律规定时,即采用明引的手法,也采用暗引的手法;又如,辩护词引言的写作,其手法更是变化各异,有的较为简略,有的稍微繁复,有的陈述委婉,有的交代直截了当。总之,法律文书写作的手法确是丰富多样的。第四,修辞消极化,法律文书的写作属于公文写作的一类,其需要的修辞是消极修辞。其只讲究内容和语意上的明确、通顺,以及形式方面的平均、隐秘,这即是消极修辞的最低限度,也是消极修辞应当遵守的最高标准。因为,法律文书写作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审理案件或处理法律事务,而不是为了艺术欣赏;是为了达意,而不是为了传情;是为了服人,而不是为了形象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