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 民事行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3. 民事行为应当遵守自愿原则
4. 民法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定有一定的要求
6. 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动的民事权利是形成权
7. 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一方依法对抗对方履行义务的请求的权利是抗辩权
8. 从作用上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9. 根据权利是否能同民事主体分离,民事权利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10. 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
11. 民事权利以其全部要件的
三十二、与城郊、周围有关的
三十三、表示地点、处所的
三十四、表示徽章 、奖品、礼物等的
三十五、与话语有关的
三十六、表示需要、要求的
三十七、表示标准、范畴的
三十八、与“光明、黑暗”之义有关的
三十九、与时间、方位、距?的时间的标准依次为:户口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17. 胎儿在继承中享有继承权是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的例外
18.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9. 劳动成年人是推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进行法律许可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21.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其无权独立订立的合同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
22.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3. 合法的监护关系受法律保护
24. 监护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确定
25.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是有顺序限制的
26. 夫妻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因离婚而消灭
27. 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8. 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29. 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30. 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31. 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经济能力对责任的承担有影响
32. 侵权时已满18周岁的行为人的不同经济情况是有不同影响的
3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中,学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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