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03年6月,我国立法法、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法规、规章对听证程序作了某些规定。本报告就是根据这些规定,结合实践情况,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比较全面、系统、深入地分析探讨了我国听证程序一些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报告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听证程序概述”、“我国立法听证程序研究”、“我国行政处罚(行政具体决定)听证程序研究”以及“我国价格(行政决策)听证程序研究”。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听证程序的内容与形式、历史发展脉络、社会意义等共性内容。在美、英、德、日等国,听证是个内涵比较宽泛的概念,泛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其形式也比较多样,正式的听证会是其中之一。我国已有的三部法律规定的听证程序,其法定表现形式都是听证会。适用范围的逐步扩大是听证制度历史发展中的一个明显特征,我国也不例外。虽然听证程序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它能够促进立法和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和科学化,促使行政机关公平、合理地作出决定,其重要社会意义不容否定。第二部分分析研究了我国立法听证程序。立法听证程序具有听取民意、调查事实的功能。美、德等国议会立法中的听证程序规则和美国行政法规制定中的听证程序,具有丰富的内容,有的对我们有直接的借鉴意义。我国立法听证的实践也已逐步展开,取得了一定成绩和经验,但也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立法听证程序,要着重研究十个基本问题:听证会的形式、听证会与座谈会等的区别、适用范围、启动程序、主持人、参加人的确定、参加人的权利、听证规则、听证笔录、正式说明(听证报告)等。第三部分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为基础,由点及面,深入探讨了行政具体决定听证程序的价值内涵、适用范围、主持人、参与人、听证会具体程序、证据材料、决定以及对听证程序的审查等问题。听证程序的实质是程序公正,其价值内涵是:公正程序与公正的结果之间具有密切联系;虽然它与效率在一定层面上存在冲突,但以更深邃的目光观察,二者又是相统一的。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确定是个复杂问题,主要包括行为和利益标准;扩大我国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是必然趋势,但实施起来需要细致筹划。主持人负责听证程序的进行;进一步完善我国听证主持人制度,离不开研究和借鉴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合理成份,但更重要的是要从实际出发,作出符合国情的选择。听证程序的参与人包括参加人与其他参与人;参加人范围的确定及其与诉讼权人范围的关系等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是不可回避的。听证会具体操作程序大体可区分为准备、进行及结果三个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及实践中均存在一些不足,可借鉴国外有关做法予以完善。听证程序接受的证据材料具有多种形式,但不合法的必须予以排除;参加人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听证后作出决定时,应当吸收“案卷排他性原则”和“决定者必须听证原则”的合理内核,充分发挥听证记录和听证主持人在决定中的作用,以免听证流于形式。在对行政决定进行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过程中,对听证程序的审查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主要审查内容包括听证程序的步骤、顺序、方式、期限、参加人权利等方面。第四部分以价格听证程序为点,研究了行政决策听证程序的特点、适用范围、主持人、参加人、听证会具体程序以及对听证程序的审查等问题,概括了实践基本情况,分析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具有立法、行政具体决定听证程序的部分特点,但与二者又有明显区别。扩大听证程序在行政决策领域的适用范围,既是理论推演的结果,更是现实的迫切需要。参加人的遴选及其代表能力以及听证事项的提前公开等问题,是目前价格听证会有关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倍受指责的问题,必须切实加以改进。展望我国听证程序的发展前景,可以乐观地估计,其适用范围会逐渐扩大,表现形式可以多样,内涵会日益丰富,具体制度将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