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外,2003年7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模式》一书,在短短的不到1年的时间里,就能够出版修订本。该书是我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师从郑胜利教授攻读知识产权法博士学位时,和师弟朱理(现在已经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知识产权法博士研究生)、师妹王兴、好朋友肖志远(现在已经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知识产权法博士研究生)的合作作品。当时,我们都是名不见经传的无名小辈,为了出版该书还颇费了一番周折。要不是法律出版社刘伟俊先生和广东惠阳的著名律师钱向阳先生的鼎力相助,该书恐怕还躺在书柜里呼呼大睡呢!令人感到欣慰的是,这本书不但得以顺利出版,而且受到了读者们的青睐。更加让我们感到自慰的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杨冠锋先生还专门以《理性的思辨之光》为题,给本书写了一个热情洋溢的评论,发表在《电子知识产权》2004年第3期上。对于读者们和朋友们的关心与抬爱,我代表其他三位作者在这里一并致以最诚挚的感谢!这次的修订本,吸收了我们最新思考的一些成果。在第一编中,我们针对知识产权法学界和民法学界吵闹了一阵子的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体例和在民法典编纂中的地位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同时,我们还对第一编的前五章进行了理论上的升华,在第六章提出了一种知识产权的新的认知模式,即“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并且对这种模式产生的根源、功能、缺陷及其克服进行了初步的阐述。这种认知模式的明确提出将澄清知识产权法学界许多模糊不清的观点,并且对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产生重大指导作用。对于整个社会科学界近年来认真反思的文化的影响与作用的问题,我们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在第三编的第十四章中进行了认真的思考,结合本书主题,我们倾向性地回答了文化对于法律制度的内在影响,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的影响,并尝试运用交叉学科研究的方法,以一个文化的视角审视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模式,并提出了包括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自己的见解。我们认为文化确实是分析知识产权的一种较有解释力的方法,但并非万能,也不宜夸大。此外,我们认为,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保护并非是知识产权法惟一的制度考量因素,在反思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之外,我们还要客观评价投资对于作品的出版与传播的影响,并作出法律制度上的安排。视角的更迭必然带来视野的扩大,结论也必然会有所差异,而这正是我们在本书中想要着力表达的一种学术研究态度。基于此,我们选择了数据库作为切入点,以反思自《安娜法令》以来的片面保护独创性和保护创造的版权传统。我们对我们的前期思考作了较为系统的总结,形成了《知识与资本的较量与缠绕——改变版权制度基点的数据库保护模式》一文,作为本书第三编第十五章的第六节。我们认为,在这个弘扬主旋律、倡导多元化的年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利益衡量基点也正在告别单一化的历史,日益向多元化的方向迈步,这是应该引起理论界和事务界高度关注的新现象。 思想是一条河,思想是一个海,我们渴望以我们的孤独、自慰在这条河里溅起朵朵浪花,并且汇入深沉的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