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WTO成立后就不应存在像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那样的谈判回合,因为WTO已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正式的谈判场所,可以随时举行谈判。《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3条第2款规定:“WTO在根据本协定附件所列协定处理的事项方面,应为其成员间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谈判提供场所。WTO还可按部长级会议可能作出的决定,为其成员间就他们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此类谈判结果的体制。”事实上自乌拉圭回合结束后,WTO已先后达成了《信息技术协定》和《金融服务协定》。正因为如此,2001年11月在卡塔尔举行的WTO部长会议命名这次的WTO谈判为“多哈议程”(Doha Agenda)。 多哈议程谈判范围广泛。我们根据多哈议程的议题,或根据独立协议分章撰写。每章的撰写为使读者对每项议题或协议有较完整的理解,我们尽量对相关背景、内容、谈判各方立场以及中国的建议等逐一作介绍。后三章并不是多哈议程谈判的主题,但它们既是WTO基本的原则要求,也是中国政府加入WTO时的重要承诺,故专门介绍,以利国内法制的发展及履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