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2年硕士研究生毕业留校任教以来,我做了十余年的法律专业本科一年级学生的《法理学》课程的授课教师,从同学们——当然还包括那些并非正式授课对象但依然经常出现在我的课堂上的本校与非本校的、法律专业或者非法律专业的各年级本科生同学——在学习过程中向我表达的种种疑惑与提出的各种问题中,我在非常明显地感受到了他们对于我国目前千篇一律的“法理学”教科书的不满足的同时,也体会到了他们作为学生所具有的与我作为法学理论专业课程教师所同样具有的对我们的《法理学》教材的共同感受。那就是:第一,我们所学习的《法理学》基本上是板着面孔的教条式的说教,它要我们记住的基本上都是一些由强式“论断”方式所形成而没有真正的“论证”的各种“真理”性的“知识”性的命题;第二,我们所学习的《法理学》显得极为骄纵、霸道而专横,它高高在上,并因其拒人千里之外的态度而显得冷漠世故——与我们这些现实的具体的人的真实生活距离太远;第三,我们所学习的《法理学》千人一面,并不具备独立与自主的学术立场,也很少有真正学术意义上的理论阐释力,在很多情况下它基本上是现实政策的一种理论性的法律话语注解或者法律话语转换,话很多但虚妄之词与霸权话语不少,因而相当无趣。因此.在90年代中期参加的一次在长春举行的由当时的国家教委高教司委托吉林大学法学院的郑成良教授主持编写的《法理学教学大纲》的讨论会上,我提出了彻底改变我们的《法理学》的教材内容设置与教学重心安排的意见,即,改变以“法学知识传授”为主要特色的《法理学》,而变为以对学生的“法律精神熏陶”、“法治观念启蒙”和“法律思维方式培育”为核心与重点内容的《法理学》。但遗憾的是,我的意见在当时并没有得到绝大多数与会专家的认可,大家认为我的意见理想性的成分太多而且技术操作也太困难因而不可行。但我并不认同这种说法,一直坚持自己对《法理学》基本功能的看法,即,作为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核心专业基础课程的“法理学”,其在法律专业学生的专业学习中的作用,主要的并不在于为他们“提供有关法律的知识”,而在于为他们“灌输基本的法治理念”、“传播现代法律的精神”、“培育职业法律思维”、“塑造理想的法律职业人格”、从而使他们“具备优良的法律头脑”。所以,我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尝试着对“法理学”教科书进行了从内容到体系结构的“个性化”改革。本书就是这种教学改革的一个初步的总结。我之所以说本书是对我的“法理学”教学改革的一个“总结”,是因为:首先,本书力图弱化“法理学”的“教条化”与“说教”味,使之回归“理性”而“说理”。大体说来,本书基本上反映了我本人对作为教科书的《法理学》的基本看法,反映了我理想中的《法理学》教科书的大致思路与框架结构的总原则——注重对学生的“法律精神熏陶”、“法治观念启蒙”和“法律思维方式培育”,“法律知识的传授”只能居于次要地位(主要应当有各个部门法学来承担和完成)。所以,纯粹的正式的“法理学”的内容在本书中被高度压缩,篇幅也减少了很多,《法理学》教科书的正式内容就由“厚”变“薄”了。之所以这样设计,也是为了给教师“个性化”地讲授“法理学”和学生自主地自学“法理学”留下更大的发挥与思考的空间。其次,本书力图改变“法理学”的“僵硬”面孔,使之“生动”、“和蔼”而“有趣”。本书在一些章后所附的“阅读与思考材料”部分,辑录了以学术随笔、[1]学术论文与著作节录(中英文)、网络新闻、司法解释、英文的案例(判决书或者法官的判决意见与异议意见)。这一部分内容不仅仅是为了扩大学生的阅读面,激发学生学习和体悟“法理学”的热情与兴趣,更主要的考虑是学生在阅读这些“课外内容”的过程中将会在潜移默化中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精神熏陶”、“法治观念启蒙”,并使自己得到“法律思维方式”的培育与训练。再次,尽管只是一个极其初步的尝试,但本书的现有结构与内容安排的主要目的确实是力图使“法理学”回到真实的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中来,使“法理学”“生活化”。我希望尽可能地使学习“法理学”的同学逐步明白:“法理学”的根基就在我们所过的平实、真切而生动的日常生活之中,“法理学”的各种理论问题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它们离我们很近,那些远离我们的真切的生活的所谓“法理学”只不过是些“僵死”的东西,既无真正的“理论”内涵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对“法理学”的“学习”是需要我们结合自己的生活经历、在我们的真实的生活中去逐步体验、回味和领悟的。而这样的一个体验、回味和领悟“生活之理”与“法律之理”的过程,并不仅仅只是《法理学》课程的学习,而且还包括对各种部门法学的学习,以及其他各门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甚至自然科学学科的学习,更重要的还必须包括在生活本身中进行的以经验为内容的学习,这样,修习法律者,就既可以明辨“生活之理”,又懂得法律运用的“法律之术”(Art ofLaw),还深谙“法理之学”(Jurisprudence)。如此,我们就可以说修习法律者具有的“法律的头脑”和“法律思维”的能力。我之所以说本书是对我的“法理学”教学改革的一个“初步”的总结,是因为还有如下的工作本书还没有做到或者做好:首先,虽然我本人对于我国现行的各种《法理学》教科书以及“法理学”的课程教学安排并不是那么满意,但是,要写出一部令人满意的《法理学》教科书确实太困难——比起写作个人专著来困难要大得多、也多得多,我本人对自己的这部《法理学》教科书也很不满意——不仅仅是体系结构而且还包括具体内容。比如,本书原来的设计就有“法律文化”一章,但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在正式写作中决定暂时排除这一章,待今后考虑成熟后再补充进来。其次,由于本人对于当代中国的司法案例研究不够,只好暂时放弃精选一些当代中国的司法案例作为本书一些章之后的“阅读与思考材料”的内容的计划,这一工作也只有等待今后逐步加以完善了。再次,虽然在总体上本书也考虑了各章之后的“阅读与思考材料”的内容与本教科书该章的内容在一定意义和一定程度上的关联性,但本书在这一方面做得还很不够,仅仅只是一个初步的安排,其更加精致化的思考与安排也只能有待于今后的逐步完善。特别要加以说明的是,在“阅读与思考材料”中收录的本人的随笔,其所涉及的社会事实情况如今可能已经有所改变,但为表明我写作这些文字当时的客观情况的真实以及保持这些文字的历史真实,我在收录这些文字时未做任何改动。最后,本书也没有安排专章介绍西方法理学主要流派——主要因为在吉林大学我们有专门的一门课程《当代西方法哲学》来承担这一任务,这是本书的一个缺陷。我本人倾向于在今后的修订中,本书也同样不设专章但将西方法理学主要流派的主要观点融入到相关章节的内容中加以介绍和分析,而完成这一工作的条件目前还不成熟,还需要进一步的思考。提出上述想法,也正是想借此表达我作为编著者的真诚希望:希望读者诸君、各位同仁对本书提出你们的批评意见,你们的批评意见对我进一步修订本书真的非常关键和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