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第一编 受贿罪定罪量刑中的疑难问题
一、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界定
(一)立法考察………
(二)受贿罪第一类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受贿罪第二类主体——准国家工作人员
(四)国家工作人员本质特征之界说
(五)“公务”含义之探讨——兼论“公务”与
“劳务”之界限
(六)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之认定
(七)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和党组织成员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
二、受贿罪故意的认定
(一)双重故意
(二)关于“事后故意”之质疑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争点与评说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否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二)索贿是否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
四、“贿赂”:范围之争与诸说评议
(一)贿赂的范围与认定
(二)“回扣”、“手续费”的认定与处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义、特征及表现形式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之争
(二)“职务”的特征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义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表现形式
(四)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能否构成犯罪
(五)“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的探讨
六、受贿之基本方式——“收受”与“索取”
(一)收受型受贿罪
(二)索取型受贿罪
(三)索贿与收贿的区别
七、受贿罪之未完成形态——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
(一)受贿罪的预备犯
(二)受贿罪的中止犯
(三)受贿罪的未遂犯
八、受贿罪共犯——构成、认定、因果关系及未完成形态
(一)受贿罪共犯的构成
(二)混合主体共同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行为之争与观点评析
(三)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家庭成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四)受贿罪共犯与因果关系认定
(五)受贿罪共犯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九、受贿罪与相关犯罪之界限
(一)未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和诈骗罪的界限
(二)受贿罪和贪污罪的界限
(三)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界限
(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界限
(五)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界限
(六)索贿型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十、受贿罪的情节和量刑
(一)受贿罪情节概说
(二)受贿罪量刑情节之考量
(三)受贿罪量刑情节分类
(四)对受贿罪规定中有关“情节
第二编 受贿罪典型案例评析
案例1:李某受贿案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案例2:唐某受贿案
——放任形式的间接故意构成受贿罪
案例3:彭某受贿案
——希望与放任相结合形式的间接故意构成受贿罪
案例4:林某受贿案
——收受财物给他人所有构成受贿罪
案例5:王某被控受贿案
——收受财物给他人所有不构成受贿罪
案例6:卢某被控受贿案
——对财物的贿赂性质不明知不构成受贿罪
案例7:李某被控受贿案
——家属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事前不知 情,事后也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 贿罪
案例8:陈某被控受贿案
——家属收受财物后,国家工作人员决意退还 未果不构成受贿罪
案例9:黄某受贿案
——事后感谢构成受贿罪
案例10:徐某被控受贿案
——收受“红包”不构成受贿罪
案例11:曾某受贿案
——直接利用职权受贿、代他人行贿时私吞行贿款构成受贿罪和诈骗罪
案例12:马某受贿案
——超越职权范围为他人谋利构成受贿罪
案例13:陈某被控受贿案
——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案例14:杨某被控受贿案
——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和对职权事实的认识错误不构成受贿罪
案例15:许某等受贿案
——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构成受贿罪
案例16:黄某受贿案
——利用职务上的纵向制约关系构成受贿罪
案例17:张某受贿案
——利用职务上的横向制约、协作关系构成受贿罪
案例18:张某被控受贿案
——没有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不构成受贿罪
案例19:黄某受贿案
——允诺为他人谋利构成受贿罪
案例20:张某受贿案
——以不作为方式为他人谋利构成受贿罪和性交易不构成受贿罪
案例21黄某受贿案
——收受房屋未办房产证构成受贿罪(未遂)
第三编 受贿罪定罪量刑法律及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节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节录)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
九、最高人民检察院
十、最高人民检察院
十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十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十三、最高人民检察院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十六、最高人民检察院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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