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并以原产地域名称命名的产品。 国外实施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它起源于法国,法国干邑酒、香槟酒等产品是人们较为熟悉的原产地保护产品。原产地保护制度,是WTO各成员国保护民族工业、民族特色产品的重要法规。现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的第22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所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必须对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即原产地域产品给予共同的保护和认可。同时,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也是世界各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质量战略的通行做法。 我国于1999年引进该项制度,并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6号令的形式颁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以下简称6号令)。进而又根据该规定制定了《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GB 17924—1999)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而拉开了我国大力推广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序幕。该项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我国具有传统民族文化特色的产品,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将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第一个被列入原产地域保护的产品是“绍兴黄酒”,随后又通过了对“贵州茅台酒”、“宣威火腿”、“龙井茶”等产品的保护。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受到保护的产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其产品上加贴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 为了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的具体实施,在6号令中明确规定该类产品应制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而以技术法规的形式确保被列入原产地域保护名单的产品真正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强制性国家标准也将保障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始终保持民族传统与产品特色,并推动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为了统一协调管理标准的制定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于2001年初成立了“全国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编号为SAC/WG4。该工作组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的协调领导下,统一组织和协调原产地域产品标准的制修订等工作,工作组日常工作由中国标准化协会负责。 自工作组成立以来,我们严格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要求,并结合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特殊要求,积极开展了工作,到目前为止已经制定完成50多项国家标准,另有几十项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另外,我们还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特点,进行了标准化工作的基础研究,以及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及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为了便于读者学习和使用该类国家标准,我们组织编写了该标准汇编。今后,随着我国原产地域产品国家标准数量的不断扩大,我们还将陆续出版新的标准汇编,希望对于推广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