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断: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矿区总体设计有所遵循,适应矿区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矿区总体设计,对改、扩建的矿区总体设计可参考使用。第1.0.3条矿区总体设计是指导矿区技术、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文件,是安排矿区建设计划和编制矿区内矿、厂等单项工程设计的依据。第1.0.4条矿区总体设计必须体现深化改革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城乡社会综合服务体系的发展,矿区建设要充分利用当地社会协作的有利条件;必须遵循国家各项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对国家稀缺煤类进行保护性开采;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不断提高机械化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经济效益。第1.0.5条矿区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矿区详查地质报告,并附有一二个井田的勘探《精查》地质报告,以及批准的矿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书进行编制。第1.0.6条矿区总体设计应阐明设计的指导思想,论证矿区开发的建设条件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根据市场调研预测,论证矿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从技术上、经济上分析建设和生产的合理性,并确定矿区开发和建设的各项原则、方案,一般包括:统筹规划煤炭资源和矿区开发布局、开发方式和建设规模;井田划分、矿井或露天矿设计生产能力、井田开拓方式和工业场地位置;煤的用途和用户、煤的洗选与加工、选煤厂布局;矿区辅助、附属企业及设施;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及生活设施:矿区运输、供电、信息网、给排水、防洪排涝、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居住区规划;以及矿区建设顺序和工期,科研和培训工作,矿区建设投资、材料、劳动力的估算,经济效益的分析和论证等。矿区总体设计中的地面运输、供电、信息网、给排水、防洪排涝、爆破材料库位置和居住区规划等,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书面协议。矿区总体设计应结合国土规划、城镇规划、区域经济规划统筹考虑。第1.0.7条在矿区总体设计中应对矿区建设前期准备及矿区内各单项工程的建设顺序进行优化,按合理工期分期分批地组织进行。结合矿区特点,在施工网络安排时,应尽量利用矿区永久基础设施。第1.0.8条邻近老矿区的新矿区建设,应充分发挥老矿区设施的作用,避免重复建设,以节省投资。在市场经济较发达地区,新建矿区的辅助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宜与社会类似企业联合或合并组建,发展形成规模经营。第1.0.9条对于边远偏僻地区新建大型矿区,其产品的外运通道、市场开拓和地区生态承载能力等复杂问题,如在总体设计时仍不能落实,影响建设和生产发展者,应附专题报告,说明情况,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