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试行政府采购,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在节省财政支出和抑制腐败等方面取得了明显实效,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1998年之后,政府采购在全国各地广泛展开,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在1998年之前,全国政府采购累计金额约为110亿元,而2000年当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就达到328亿元。其中,上海、江苏、广东、辽宁、山东、北京、黑龙江、浙江、云南等9个地区的采购金额均在10亿元以上。政府采购在西方国家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凯恩斯经济学诞生后,政府采购制度又逐渐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一个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应为GDP的10%或为财政支出的30%左右才能形成规模效益,有效发挥其政策性作用。尽管我国政府采购发展较快,但与之相比还相差甚远。以2000年的政府采购金额来计算,在费改税关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即使按财政支出的统计口径计算,也仅为2%,若按GDP的统计口径计算还不足0.4%。由此可见,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还是过小,只能在有限的采购范围内节约一定的财政资金,而绝大多数的购买支出还没有列入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之中。因此,政府采购的政策性作用还不能得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