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断:(二)财政分配以国家为主导社会再生产的各个主体,各处于一定的地位与对方构成一定的分配关系。构成财政分配关系的各个主体,也是以特定的地位共处于矛盾体中。国家在财政分配关系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其他分配主体始终处于从属地位。无论哪种类型的国家,都是以最高权力代表者的身份出现在财政分配中,通过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取得一定量的剩余产品。因此,在财政分配中,国家居于支配地位。财政分配的目的,分配的方向、分配的范围、分配的数量、分配的时间等,都必须体现国家的意志。所以财政是以国家为主导的分配,这是财政分别区配于其他分配形式的根本所在。在国家与各方面所构成的分配关系中,虽然国家处于主导地位,但国家不能随心所欲地滥用权力。财政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部分。财政分配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要求,必须在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范围内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在国家与各方面的分配活动中,如果国家违背客观经济规律而任意发挥其主导地位,征税超过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支出则铺张浪费,这些都必然会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当然,如果财政分配关系另外一方不承认国家的主导地位,目无国家财政权力,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三)财政分配依据国家权力财政分配既然是为了实现国家所代表的公共需要,既然是国家为主导的分配关系,那么,在实现财政分配关系中,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首先运用国家政治权力。国家政治权力的运用包含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方面。国家在根本大法中规定了征税的基本权力。在各单项法中,规定各项具体财政征收和财政支出法规,规定了征收程序。国家财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对企业和居民实行财政征收,支付财政资金,并对违反财政法规者给予行政处罚。国家司法机关则对那些违反财政法规的居民和单位给予法律制裁。国家依据政治权力的财政征收,多数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例如税收,国家通常依据法律征收,而不管纳税人是否自愿,而税收也不会直接返还各个纳税人。国家除拥有政治权力外,还拥有财产权力。国家以财产所有者身份,依据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实行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征收使用费、租赁费、取息分红。国家运用财产权力参与分配时、国家与当事人形成一种契约式关系。通过立法,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时的程序和方法。国家还以商品交换主体身份,以信用形式参与分配。国家作为债权人,让渡其商品使用权,要以收取利息为代价;国家作为债务人,暂时取得商品使用权,要以付出利息为交换价值。国家信用不是孤立进行的,它以财产权力为后盾。国家的经济实力乃是信用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