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旨在讨论关于推理、法律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并用比较的方法深化这些问题的理解。本书通过比较的方法对英、美两国的法律推理、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深入到两国的历史传统、政治文化及民众心理的层面,从中追寻两国在法律推理,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的深刻根源。作者将两国的主要差异概括为:英国法的形式性、与美国法的实质性。而从作者的论述方法来看,也是形式与实质的完美结合——既进行了证据翔实的实证分析,又恰当运用了实质推理的方法。本书的研究既涉及法律理论,也涉及比较法,着重探讨我们所认为的英美两国在法律特征与法律推理的总体风格上的主要差别——我们分别称之为“形式的”与“实质的”。在确认和阐释这些差别的过程中,我们感到有必要就作为法律体系之特征或属性的“形式性”(formality)。建立一个颇为精致的理论装备(a fairly elaborate theoretical apparatus),并且,我们希望这本身是对法律理论的一个原创性贡献。倘若我们关于英国法和美国法之间的区别所作的结论是正确的,那么,这也是对比较法研究的贡献。借助于“形式与实质”的界分去观察英国法与美国法的总体特征,能使读者对这两种法律体系有更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