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教育部“WTO与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课题的中期成果。表面上看,“WTO与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与本书主题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但其实不然。加入WTO,毫无疑问是对中国历史性挑战,这种挑战又恰逢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之中。如此重大的挑战之所以能为我们所面对,恰恰是因为二者有一共同的交汇点:市场经济。因此,中国是在改革中选择了市场经济,中国是在市场经济的选择中走向了国际经济一体化。市场经济之于中国,不仅仅是意味着它是一种与计划经济不同类型的经济,于技术、于制度、甚至于文化,市场经济都是与计划经济根本不同的两码事,由此才有了中国社会转型之说。一个社会的转型那是千年一遇的事情,但考虑到技术、制度、甚至是文化层面,那也是千年难变之事。转型必然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WTO、政府活动、行政救济,这些因素都是社会转型很难离开的因素。当我们聚集于这些因素,首先进入眼帘的恰恰是如此矛盾的现象:矛盾之一,中国改革打破了国家对所有社会资源的垄断,社会日益利益多元化。利益多元化必然导致纠纷增多,面对日益增多的纠纷,我们希望有一个强大的司法权,但司法权的现状却不令人满意。矛盾之二,司法权在中国的改革过程正日益加强,但正在加强过程的司法却遇到了“诉讼爆炸”的难题。多元社会产生的数量日益增多的纠纷蜂拥向法院。以至于法院难以承受重荷。由此导致我们所希望的一个强大的司法却难以发展。矛盾之三,在司法遭遇尴尬之时,我们所看到的却是另外一种影像,过去由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在改革过程中却纷纷推向法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如此。这对于本已处于尴尬地位的司法无疑是“雪上加霜”。矛盾之四,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中固然应当削减政府职能,但对政府职能的削减又不能简单化,才使我们也看到另一方面,即要求加强政府的职能,削减其直接组织经济活动、分配资源的职能,加强其控制、监管市场的职能。在削减与加强之间我们往往举措失当。上述矛盾的存在使我们关注于这样一个主题,在一个矛盾、冲突、纠纷日益普遍化的社会中,我们寻求一种什么样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使社会能够和谐稳定。社会学界与法学界对此提出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之说。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司法、仲裁、调解、和解等等,都不失为一种重要的途径。然之于中国社会而言,我们恰似所要思考的是行政在纠纷解决机制之中所处的地位。因为我们毕竟是从这样一个起点开始的运动,即行政分配所有的社会资源。在中国的改革之中,行政固然应当从过去不恰当的领域退出,但同样也需要探讨,行政应当在哪些方面加强。尤其是在社会纠纷日益增多的领域,对于建立一个和谐社会来说,行政可能责无旁贷。本书的立意如此。当然,由于本书所研究的是社会转型期的问题,尤其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问题,实无前例,可供借鉴的资料并不丰富。其中很多观点也就不免显得浮浅。这并不是为本书的不成熟寻找借口,而实在是中国学术的“自白”。权当“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