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属于比较难掌握的内容。说其难,原因并不在于其内容本身的复杂,而在于我们对行政活动的陌生。惟其陌生,解答有关问题时,往往不得要领。其实,如同我们每时每日都在亲身体验的民事活动一样,行政活动也是无时不往、无处不在的。只是因为我们没有机会主动的实施而更多地受动——少了生活中的切身体验,自然就多了考试里的切肤之痛。但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任何事物的掌握都以寻找规律为要义。本书的目的即在于揭示行政活动的一般规律,以助考生顺利过关。大体上说,考试中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的知识点可以分为五个部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每一部分都有相应的重点、难点和疑点。行政活动是由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在从事,而这个组织系统包括各种不同的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设置的诸多部门。如此复杂的组织系统,在,实际活动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行政法学提出了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以解释诸多机构组织从事行政活动这一现象。鉴于考生对行政机关的设置比较生疏,本书用重墨对政府机构作了一番描述。基于形象的把握,才可能有抽象的思维。对于考生来说,重要的是先要对政府机构设置有所了解,然后才能运用行政主体理论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复杂的机构必然产生复杂的行为。行政行为部分的内容虽然庞杂,但就司法考试而言,所需掌握的东西并不是很多。考试中行政行为部分所占分值比例并不高,且大都集中在对《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几个单行法律的考察。去年的考试大纲,新增加了《政府采购法》和《应急性条例》,考试中也只出现了小分值的选择题。考生除了将上述单行法作为重点复习外,还应当注意结合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这条主线来把握行政行为的内容。“有权利必有救济”。可能或业已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权利如何得到救济,使我们探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成为必要。司法执业的实践性决定了救济制度理所当然地要成为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头戏,在历年试题中所占分值比例具有绝对优势。不过对这两部分内容,我们建议考生在学习时以行政诉讼为主,以行政复议为辅。行政复议较之于行政诉讼,在许多原理上是相通的,在实践中是相容的。因此,在了解行政诉讼的基础上,将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作一比较,把握住行政复议的特殊性即可。本书即本着这样一个原则处理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当然,国家赔偿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公民来说,他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首先在于免受被诉行政行为不利后果的约束,但如果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话,那么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就不可避免。因此,考试也自然会涉及到国家赔偿问题。诸如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等,历来是考察的重点。也许最为重要的是,我们试图通过本书探求一种方法,一个与民事活动相区别的国家活动的逻辑起点。找到这一方法,从起点出发,就不会偏离行政活动的主线。当你从本书中领悟到这些,并进一步将所悟化为所得,相信距离成功已不是太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