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1月3日)
一、案件受理
第一条 受理范围和原则
第二条 受案条件
第三条 行政纠纷不予受理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 国有企业改制债务承担
第五条 企业整体改制后的债务承担
第六条 企业部分改制后债务的承担
第七条 逃债企业责任承担
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八条 职工买断产权的债务承担
第九条 共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债务承担
第十条 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第十一条 改制企业隐瞒或遗漏债务的处理
四、企业分立
第十二条企业分立后原债务承担原则
第十三条承担责任后债务分担
五、企业债权转股权
第十四条 对债转股协议的区别处理
第十五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第十六条 债转股对其他债权人的影响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十七条 企业出售合同生效的要件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合同的无效
第十九条 买受人有合同撤销权
第二十条合 同解除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合同违约后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盈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并入企业后出售前债务的承担
第二十五条 组建新公司后出售前债务的承担
第二十六条 注册为新企业后出售前债务的承担
第二十七条 售后未注销而导致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八条 售后企业债务的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法出售行为中的撤销权
七、企业兼并
第三十条 企业兼并协议生效要件
第三十一条 吸收合并债务的承担
第三十二条 吸收合并中隐瞒或遗漏债务的承担
第三十三条 新设合并债务承担
第三十四条 企业兼并未尽注销义务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以控股兼并企业的债务承担
八、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解释的适用规定
二、相关规定
实用附录
(一)相关文书样式
(二)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