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研讨:民营化时代下的中国行政法行政法学视野中的民营化章志远一、民营化的兴起及其积极意义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公共事务的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官僚化政府显得格外迟钝。“政府失灵”促使人们开始反思政府垄断社会公共管理事务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于是,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几乎同时在西方国家发起。无论是欧美发达国家还是其他发展中国家,无不将放松行政规制、提高政府效能、增进公共利益作为其治道变革的共同目标。从大的方面来说,这场“重塑政府”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职能的市场化、政府行为的法治化、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政府权力的多中心化。政府职能的市场化包括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公共事务引入内部市场机制等”。在这一过程中,“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需求”的民营化(Privatization)方式因为契合了“政府退缩、市场回归”的题旨而备受各国的青睐,进而成为各国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举措。值得注意的是,民营化并不意味着国家承担公共行政义务和责任的彻底免除(即所谓的“国家除任务化”),它仅仅表明私人部门对某些公共行政事务程度不同的参与。正如世界民营化大师E.S.萨瓦斯所言:“民营化不……